关于组织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前培训的试行意见
2004-09-09
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
浦劳保 [2001]93号
关于组织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前培训的试行意见
各街道劳务所、镇劳动保障服务所 :
为帮助失业人员提高市场就业意识 , 进一步了解劳动保障政策 , 增强参与市场就业竞争的能力 , 根据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》和市有关文件精神 , 结合新区实际 , 现就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前培训提出如下意见。
一、凡身体健康的失业人员都应参加就业前培训。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、身体健康的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参加培训:
1、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3 个月以上的;
2、有求职意向 , 或几次求职均未成功的;
3、未参加每年一次失业人员培训的。
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前培训将作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之一 , 对不参加者 , 将由街镇劳务所专人进行跟踪指导。如三次拒绝参加就业前培训 , 将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。
二、根据当前就业形势 , 以及国家和本市新政策法规 , 确定培训内容。原则上培训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:
1、当前就业形势、劳动力市场供需情况;
2、求职、面试技巧 ;
3、非正规劳动组织就业的特点 , 以及政府鼓励自主创业、自谋职业的
政策措施 ;
4、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;
5、最新职业技能培训信息介绍。
三、培训工作由各街道劳动服务所、镇劳动保障服务所负责。并以各街镇为单位组织实施 , 公益性职介所予以积极配合。 师资力量以各街镇劳务所长和业务人员为主。
四、根据本地区失业人员的实际情况 , 各街镇组织编班培训 , 并落实培训场所 , 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考勤。培训时间为每月一次 , 原则上每次不少于两个半天。
五、经培训后的失业人员 , 可以自主创业 , 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参加公益性劳动组织 , 各街镇劳务所以及新区公益性职介所要优先推荐就业岗位。
六、各街镇劳务所对参加培训的失业人员要进行专门统计分析 , 并于每月 5 日上报新区就业促进中心。
七、此项工作由就业促进中心负责协调、指导 , 各街镇在工作中有什么情况 , 请及时与就业促进中心联系反馈。
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
2001年6月22日
主题词 : 劳动 失业 培训 意见
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1年6月22日印发
缮印:唐玲花 校对:刘开鹏 (共印50份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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